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事情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旧房及修建物土地增值税征收治理,凭证《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详细问题划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等有关划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修建物(不含小我私家转让住房),凡有原购房发票信息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房地产时有用发票所载的金额;
(二)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置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盘算的金额;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取得房地产时所缴纳的契税。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修建物(不含小我私家转让住房),无原购房发票信息,但能够提供房地产评估机构凭证重置本钱评估法评定的旧房及修建物价钱评估报告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按以下标准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中介机构评定的旧房及修建物价钱(不包括土地评估价钱),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对评定的旧房及修建物价钱举行确认;
(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四)纳税人支付的旧房及修建物价钱评估用度。
三、小我私家转让旧房及修建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可提供旧房及修建物价钱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接纳土地增值税审定征收步伐,审定征收率为5%。
四、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治理若干问题的通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1号)第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修建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接纳审定征收方法的,审定征收率调解为5%。”的划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