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1. 接纳预收货款方法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确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凌驾12个月的大型机械装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条约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当天。
文件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
2. 纳税人提供租赁效劳接纳预收款方法的,其纳税义务爆发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确当天。
文件依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建效劳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消耗税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耗品(除金银首饰外),接纳预收货款结算方法的,其消耗税纳税义务爆发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耗品确当天。
文件依据:《消耗税暂行条例实验细则》《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解金银首饰消耗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95号)
三、企业所得税
在知足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确认的条件下,销售商品接纳预收款方法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泉源:上海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