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费
纳税人购进海内游客运输效劳,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凭证以下划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通俗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凭证下列公式盘算进项税额:
航空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凭证下列公式盘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游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为凭证下列公式盘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游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刷新有关政策的通告》(财务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通告2019年第39号)
二、餐饮费
出差就餐,应该开具增值税通俗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餐饮效劳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是餐饮费纵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举行抵扣。
政策依据:《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周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住宿费
在向提供住宿效劳的旅馆等机构索要发票时,要区分差别的情形:若是员工所在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索取增值税通俗发票;若是是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的企业员工出差住旅馆,可向旅馆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泉源:上海税务